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0號聲請人 莊臣 洺聲請人 莊晧程 聲請人兼上列莊臣洺、莊晧程共同法定代理人
彭家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