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9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顏秉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秉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8月11日止累計101,952元正未給付,其中96,497元為消費款;4,663元為循環利息;7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49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顏秉田│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7171元││8月12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顏秉田│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51845││8月12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顏秉田│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7481││8月12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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