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雲林縣褒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明旗 相對人 楊志彬 (即 楊金德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楊金德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3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楊金德於101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元,詎自103年3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18,4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分戶卡、本院雲院通家喜決103家聲字第1520號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3年8月5日雲院通非平決103年度司拍字第84號函通知相對人楊志彬(即楊金德之繼承人)、第三人 楊富評 (即楊金德之繼承人)、第三人 楊志勇 (即楊金德之繼承人)、第三人 楊玉環 (即楊金德之繼承人)、第三人 楊雯淑 (即楊金德之繼承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聲請之事實屬實,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2年5月1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8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褒忠鄉│ 田洋 ││0000-0000│田│2032│全部│││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