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295號

原告 陳秀卿

被告 吳傳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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