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295號
原告 陳秀卿
被告 吳傳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石曉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295號
原告 陳秀卿
被告 吳傳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