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88號上訴人明誠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明 被上訴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兆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建字第8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4,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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