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2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陳世杰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甫執行徒刑完畢,旋再實施本案二次竊盜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