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函稿名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股別:申案號:103年度交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文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