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10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強制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108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憲弘上列被告因強制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續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憲弘犯強制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