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10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飪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飪竣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點一五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160公克,驗後淨重0.150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按(偵卷第18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4年度毒偵字第230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