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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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抗告人 謝紹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兆麟 、 陳慶裕 、 張少謙 、 呂麗紅 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除本編別有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旨,以提起抗告論,揆諸前開說明,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1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