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對外代表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7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旭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請求選任對外代表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