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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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4號原告 孫院明
羅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