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6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潘千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