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8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因原告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而原告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50歲之人,任職至滿65歲尚有14年餘,已超過10年,依被告所提出之前每月平均薪資26,513元計算,其金額為3,181,560元(計算式:26,513元×12×10=3,181,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29,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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