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守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訴緝字第
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