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73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林世峰

被告相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48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賴恩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