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3號上訴人 江翠玲 被上訴人 何榮值
何榮勇 何駿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20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處所,有該裁定、送達證書等件可佐,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可佐,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