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告 徐美却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蔡仲威 律師
洪鈴喻 被告 徐森林
徐幸君 徐愛軫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秀華 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土地贈與債權行為、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及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係本於其所主張原告與被告徐森林之被繼承人 徐陳玉珠 所為之遺囑無效,而原告對被告徐森林已另起訴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現正由本院以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案件審理中,此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乃以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並經兩造就裁定停止訴訟與否表示意見(見10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因認於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