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89號聲請人 鍾婉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闕明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別》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
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