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己○○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權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緣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99年4月3日將部分營業讓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元大銀行依法聲明承受本件程序,核無不合,應予允許,先此說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己○○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所提供之薪資證明文件在卷足憑。
(二)觀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下稱系爭方案),系爭方案中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6,500元,債務人並將清償期限延長至8年共計
96期,清償總額達624,000元,占債權總額之54.62%。且債務人名下未有可資變價之動產及不動產(98年6月23日列印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在卷可參)。
(三)雖系爭方案未能經債權人同意,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受雇於宇信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收入約35,000元,此有債務人受僱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在卷可稽,且需與配偶共同撫養二名未成年子女( 劉浥蓁 ,85年次; 劉景穎 ,86年次),另債務人 陳報 尚須與其弟庚○○共同撫養其父母乙節,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父母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勞保局電子閘門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債務人主張其父母未有可資維持生活之財產,需依賴債務人撫養等情,應可採信為真實。
(四)從而,若依行政院98年所公佈之臺灣省(不包含台北縣)個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9,829元為計算標準,債務人如每月還款5,513元【35,000-(9,829+9,829×4÷2)=5,513)】已可視為盡力,惟債務人仍願每月每期還款6,500元,足見債務人及其家人均已撙節開支,協助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得以順利履行,堪認聲請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是本院核其所提更生方案,自屬公允、適當且可行。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公允,且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
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6,5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54.62%。││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142,391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624,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丙○(台灣)商業銀行│17508│99│├──┼────────────┼─────────┼────────┤│2│元大商業銀行│231830│1319│├──┼────────────┼─────────┼────────┤│3│萬泰商業銀行│16284│93│├──┼────────────┼─────────┼────────┤│4│三信商業銀行│876769│4989│├──┼────────────┼─────────┼────────┤│總計││0000000│65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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