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豋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家訴字第35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被告甲○○
丙○○丁○○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豋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繼承 謝文鑄 (於民國91年7月30日死亡)及其配偶 謝黃春 種(於98年10月26日死亡)之婚生子女,惟因出生時謝文鑄之長兄 謝文爐 及其配偶 謝李玉川 未生育男子,謝文爐夫婦乃徵得謝文鑄夫婦之同意,向戶政人員謊稱原告為謝文爐夫婦之婚生子女,致戶政人員直接登記謝文爐夫婦為原告之親生父母,嗣原告於98年7月間對謝 黃春種 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並經鈞院以98年度親字第77號民事判決確認原告與 謝黃春種 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戶政機關隨即於98年11月4日憑上開判決書更正生父為謝文鑄、生母為謝黃春種,茲因被告等於94年5月間向彰化地政事務所辦理所附表土地之繼承登記時,排除原告之繼承權,將附表所示之土地登記予被告甲○○、丙○○、丁○○、乙○○及已死亡之謝黃春種。又自91年7月30日謝文鑄死亡之日起至98年11月3日戶政機關更正原告之生父為謝文鑄之前一日之期間,因被告在戶籍上尚未登記為謝文鑄之子即尚未取得謝文鑄繼承人之身分,故無從查知謝文鑄遺留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直至99年5月27日原告憑謝文鑄之繼承人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申請補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後,原告方知謝文鑄所留之遺產及遺產中之不動產部分業由被告等人辦理繼承登記,故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99年5月27日起算。有關坐落彰化縣○○鄉○○段第988、987地號等2筆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巷○○號之建物乃原告自行購得,並非兩造之父母所贈,旻昌電氣行初雖以兩造之母謝黃春為負責人,惟謝黃春種僅係掛名而已,實際出資及經營者均為原告,嗣後係為正名而將負責人變更為原告,並非因分產而將旻昌電氣行分歸原告;印製 訃聞 時原告並未參與,並不知訃聞將原告列為孝男,原告有參加喪禮,在家屬的位置;另繼承請求權與違反誠信原則無涉。從而,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於94年
5月11日向彰化地政事務所辦理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二、被告則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答辨略謂:原告為兩造之被繼承人謝文鑄及謝黃春種之婚生子女,惟於原告出生時竟登記為膝下無子之兩造伯父謝文爐之婚生子,其為兩造自幼均明知之事實,而其僅為謝文爐死後之香火有人祭祀,且原告並得以承繼謝文爐之遺產,故原告自出生迄兩造各自結婚成家,均與被告及父母同住一家,故原告自懂事以來,均知其本身父母為謝文鑄及謝黃春種,兩造之父母知前開情事,恐引發將來繼承之爭議,故早已預作安排,即將坐落彰化縣○○鄉○○段第988、987地號等2筆土地,及其上坐落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巷○○號之建物分歸予原告,並將開立於彰化縣秀水鄉秀水村開南巷54號之「旻昌電氣行」亦分歸原告所有;原告於謝文爐過世亦承繼謝文爐名下坐○○○鄉○○段第1336地號土地;惟原告突於98年7月間對母親謝黃春種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其無非欲再取得生父母所遺之財產,原告之所為,對於將財產由原告繼承之伯父謝文爐及已將財產分配予原告之生父母,真是情何以堪,本件原告自始即知悉其為謝文鑄與謝黃春種之婚生子女,且謝文鑄於91年7月30日過世時,原告亦於 訃文 內列「孝男戊○○」,原告當時也穿麻帶孝,喪禮時司儀有說孝男為何人,所以原告不可能不知道;被告等於94年5月間辦理繼承登記時,被告亦知悉,況不動產之登記具有公示之作用,原告如認其繼承權遭侵害,其於謝文鑄過世直至被告等辦理繼承登記時,當然知悉其繼承權被侵害,原告於99年7月14日始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主張繼承權被侵害,顯已逾兩年之請求權時效抗辯,是本件原告繼承伯父謝文爐夫婦之財產,又自兩造之父分得一幢房地及一間電氣行,其又主張繼承權被侵害,欲再分配兩造之父謝文鑄死亡時所遺之財產,原告利用身分取得財產,有違誠信原則且於法無據等語。
三、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謝文鑄、謝黃春種之婚生子女,謝文鑄於91年7月30日死亡,謝黃春種於98年10月26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遺產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本院98年度親字第77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復主張被告於94年5月間向彰化地政事務所辦理所附表土地之繼承登記時,排除原告之繼承權,將附表所示之土地登記予被告及謝黃春種,故依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規定,請求將附表所示土地於94年5月11日向彰化地政事務所辦理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等語,固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佐,被告就上開繼承登記之事實固不爭執,惟辯稱原告自始即知悉其為謝文鑄與謝黃春種之婚生子女,且謝文鑄於91年7月30日過世時,於訃文內列「孝男戊○○」,原告亦披麻帶孝,被告等於94年5月間辦理繼承登記時,被告亦知悉,不動產之登記具有公示之作用,原告如認其繼承權遭侵害,其於謝文鑄過世直至被告等辦理繼承登記時,當然知悉其繼承權被侵害,原告於99年7月14日始主張繼承權被侵害,顯已逾兩年之請求權時效等語。按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經查:被告上開所辯,業據其提出訃聞為佐,原告雖主張印製訃聞時原告並未參與,並不知訃聞將原告列為孝男等語,然經本院詢問原告有無參加喪禮?其位置為家屬位置?原告亦自承有參加喪禮,在家屬的位置等語,是原告於被繼承人謝文鑄過世時,既以孝男身分參與告別式,足認原告本已知悉其為繼承人之身分,且對繼承發生之事實,實難諉為不知。對此,原告雖主張因戶籍上尚未登記為謝文鑄之子即尚未取得謝文鑄繼承人之身分,故無從查知謝文鑄遺留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直至99年5月27日原告憑謝文鑄之繼承人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申請補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後,原告方知謝文鑄所留之遺產及遺產中之不動產部分業由被告等人辦理繼承登記,故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99年5月27日起算云云,惟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其請求權之行使,已無法律上障礙而言(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384號裁判可參)。又申請提供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任何人均得申請,此觀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之規定即明。查原告在被繼承人謝文鑄過世時以孝男身分送別,而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條定有明文,原告既知悉被繼承人過世之事實,縱認被告事後排除原告之繼承權,於94年
5月11日就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係侵害原告對被繼承人謝文鑄遺產之繼承權,原告焉能諉為不知有繼承權被侵害?更何況其母謝黃春種係於98年10月26日死亡,在此期間,原告既非無探詢之可能,更無不能申請土地第二類謄本之理,自無法律上障礙之存在可言。按繼承權是否被侵害,應以繼承人繼承原因發生後,有無被他人否認其繼承資格並排除其對繼承財產之占有、管理或處分為斷(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7號解釋參照)。不動產登記有公示之作用,原告既未就謝文鑄之遺產登記為所有權人,已被排除對繼承財產之占有、管理或處分,原告當然知悉其繼承權被侵害(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前開於94年5月11日所為侵害原告繼承權之行為,迄至原告提起本件起訴時即99年7月14日止(有起訴狀上之收狀章可憑),原告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既無法律上之障礙,則此期間顯然已逾2年之期間,故被告以罹於時效作為抗辯,洵屬有據。
五、末按繼承回復請求權,原係包括請求確認繼承人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之一切權利,此項請求權如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原有繼承權即已全部喪失,自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判例、70年度台上字第11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之繼承回復請求權既已罹於時效,被告於其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後提出時效抗辯,則原告對於系爭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權因而喪失,則其主張因繼承而取得系爭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權利云云,即屬無據。從而,原告依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於94年5月11日向彰化地政事務所辦理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已無理由,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張俞文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彰化│秀水│秀水│1333│建│822│204/360│├─┼──┼────┼──┼──┼─┼────┼─────┤│2│彰化│秀水│秀水│1336│建│6469│1724/8640│├─┼──┼────┼──┼──┼─┼────┼─────┤│3│彰化│秀水│秀水│1429│田│1946│全部│├─┼──┼────┼──┼──┼─┼────┼─────┤│4│彰化│秀水│秀水│1449│田│1713│全部│├─┼──┼────┼──┼──┼─┼────┼─────┤│5│彰化│秀水│秀水│1450│田│2337│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