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志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志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志銘(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正當,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基於不利益禁止原則,本院另定應執行刑時應受其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附表:受刑人柯志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24日│106年2月1日或其前3│105年6月22日││││日內某時點││├──────┼─────────┼─────────┼─────────┤│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關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32│106年度毒偵字第121│106年度偵字第2720│││3號│0號│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67│106年度訴字第93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82││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17日│106年9月20日│107年5月3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67│106年度訴字第93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82││判││號││號││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17日│106年9月20日│107年6月22日││││(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彰化│編號3至8所示各罪所│││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33號裁定定應執│處之刑,前經臺灣彰│││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4│5│6│├──────┼─────────┼─────────┼─────────┤│罪名│轉讓禁藥│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5年8月│有期徒刑15年9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3日│105年6月23日│105年6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720│106年度偵字第2720│106年度偵字第2720│││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院│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82│107年度上訴字第682│107年度上訴字第68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82│107年度上訴字第682│107年度上訴字第682││判││號│號│號││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2日│107年6月22日│107年6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3至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6日│105年6月2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720│106年度偵字第2720││││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82│107年度上訴字第682│││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82│107年度上訴字第682│││判││號│號│││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2日│107年6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3至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6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