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交割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67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被告薩摩亞商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FONGKAIBUSI
NESSGROUPCO.,LTD)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割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128萬1,908.53元(包含本金美金92萬5,434.09元及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即民國113年11月28日之遲延利息美金35萬6,474.44元,折合新臺幣(下未標註幣別者同)4,196萬9,685元(以起訴日113年11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折算32.74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4,196萬9,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1,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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