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51號聲請人 陳志成 (即 陳喬木 之繼承人)
陳淑芬 (即陳喬木之繼承人)
陳詹寶玉 (即陳喬木之繼承人)
陳佑霖 (即陳喬木之繼承人)
陳品先 (即陳喬木之繼承人)
陳澤羽 (即陳喬木之繼承人)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莫群平 兼共同代理人 陳淑卿 (即陳喬木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屆滿(原屆滿日113年10月10日為假日,故以此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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