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07號聲請人即原告頴 川欽和
志伊玲華 頴 川秀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朝琮 律師
賴淑芬 律師 蔡菁華 律師相對人即追加原告頴 川浩和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
黃若清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軒 律師相對人即追加原告頴 川萬和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 陳玲玲 、 陳榮祥 、 蕭堯方 (即 陳月鳳 之承受訴訟人)及 蕭淳心 (即陳月鳳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一)第二行、(二)第五行至第六行、
(三)第七行、第十三行、第十五行及第十九行至第二十一行關於「頴川欽和」之記載,應更正為「頴川浩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