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64號聲請人 許沛安 (即 楊淑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113年度司催字第13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姿儀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8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522636511000002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522637711000003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522638911000004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522639011000005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5226407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