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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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71號聲請人 朱定紘 (即 朱金獅 之繼承人)兼代理人 楊絢如 (即朱金獅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簡辰峰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8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078NX0709173-918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084NX141642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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