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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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契約價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62號聲請人國防部(原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契約價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8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張競文法官蘇芹英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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