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18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18號
聲請人 殷嘉俊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964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
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販賣第二級毒品2次及販賣第三級毒
品3次之犯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4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罪刑,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96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
)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1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
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
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
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
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
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
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
四、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
大法官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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