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08號

聲請人 詹前辛

上列聲請人因與 郭國輝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111年2月24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517號、111年度台聲字第6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

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雖有部分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惟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517號、111年度台聲字第67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

法官邱璿如

法官徐福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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