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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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81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王 儷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4,654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92計算之利息,暨⒈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即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至民國112年3月21日止,以新臺幣3,59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2計算;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21日止,以新臺幣7,21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2計算;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21日止,以新臺幣10,85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2計算之),暨⒉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134,654元自民國112年5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8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2計算之違約金,暨⒊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134,654元,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4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