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務人 王克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5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01361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15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相關欠費子號:W001361。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