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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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10號原告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鈺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鄭凱威 律師 張安婷 律師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 張綱維 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綱維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