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39號聲請人 蔡金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蔡順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蔡順之除戶謄本暨其第一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