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4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許雅惠 發支付命令,
惟許雅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65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