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41號
上訴人大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峙瑋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