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 鄭玉燦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強盜未遂乙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在案,被告對於所犯強盜未遂犯行,均坦承不諱,惟因被告於九十六年四月一日在看守所內運動時,不慎傷及右側肱骨折,經醫師囑言需接受骨位復位併鋼釘內固定手術治療,需門診治療追蹤,以利傷勢早日康復,為此聲請保外就醫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一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罪,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汽油彈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者又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有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電詢臺灣桃園看守所有關被告傷勢乙節,該所表示,被告係於所內運動時受傷,於受傷時曾送往敏盛醫院住院治療,經醫生評估可出院休養後,方於九十六年四月四日出院,而現今骨折狀況約需二至三個月恢復等語明確,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一份在卷足憑,是被告業經臺灣桃園看守所送至敏盛醫院治療,而現今階段僅屬恢復階段,是自無其所言臺灣桃園看守所無法照料、醫護之情形存在,倘若被告之病症仍持續惡化,臺灣桃園看守所醫護單位亦可依羈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施以戒護就醫,綜上所述,尚難認其病情已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情形。是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許炎灶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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