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唐美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案件,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美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唐美雲因被告甲○○犯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於其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而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1紙、拘票及其報告書附卷可稽,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1紙在卷可參,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之事實,並未在監在押乙節,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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