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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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泰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泰浩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被告並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7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呈海洛因之陽性反應,此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1766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之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海洛因之毒品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5540號鑑定書1紙(見113年度毒偵字第3439號卷第157頁)在卷可稽。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見上開偵卷第53至55頁、第65頁、第139頁)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成分

備註

1

送驗粉末檢品1包

(驗前淨重2.57公克、驗餘淨重2.46公克、空包裝重0.28公克、純度43.83%、純質淨重1.13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5540號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3439號卷第157頁)

②毒品編號:113DI-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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