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26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7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本件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亦無犯罪前科,經此教
訓當知所警惕,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併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宣告緩
刑期間被告應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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