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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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070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戴紹經被告陳其儒
温偉翔吳奕桓 黃奎誠 蔡振平 上列上訴人及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377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吳定亞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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