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現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被告甲○○送達代收人 郭季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易字第56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陳怡先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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