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4月25日犯賭博罪,經本院於86年9月26日判處罰金1,000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經與他案接續執行,甫於民國95年7月13日假釋出獄。茲檢察官以其假釋業經撤銷,且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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