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855號
原告 陳羽珊
被告 李君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新竹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佐(見限閱卷),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