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潘以心 被告 包馨媚 上列被告包馨媚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71號),經原告潘以心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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