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34號聲請人三益化工香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武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三益化工香│華南銀行積│109年4月30日│18,750元│QD0000000││││料有限公司│穗分行│││││││顏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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