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98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郡 (原名 李雅惠 )
李珺儷 (原名 李安麗 ) 李喜甄 (原名 李安埜 ) 李聖優 (原名 李安蕾 ) 李鍾秋英 上訴人即被告李鍾秋英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5,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