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壹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其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罪,經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更於被告羈押期間,將其所涉犯其他竊盜案件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顯見其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該部分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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