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施英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玲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
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李玲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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