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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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璽叡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706號、110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吸食器參組及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璽叡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70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吸食器3組及殘渣袋1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70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吸食器1組、玻璃球吸食器3組及殘渣袋1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9年1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436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33至34頁),其上既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林盛輝